合政辦〔2018〕4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和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公共領域推廣應用力度
1.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車全部應用新能源汽車,使用年限達到5年以上的常規動力公交車提前報廢更新。到2020年,城市建成區公交車全部更換為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政府國資委,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2.加快實施出租汽車“油改電”換購計劃,鼓勵網約出租汽車應用新能源汽車。(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3.從2018年起,合肥市新增及更換的環衛、消防、機場通勤等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55%,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5個百分點的增加比例逐年擴大應用規模。(責任單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政府國資委,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4.將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新增和更換的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車比例,機要通信用車全部配備新能源汽車。財政購置資金予以充分保障。(責任單位: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5.以郵政快遞市場為突破口,加快純電動汽車在城市物流配送領域應用。全市新增及更新的快遞車輛中純電動汽車比例不低于70%,到2020年前,每年按照不低于10個百分點的增長比例逐年擴大應用規模。(責任單位:市郵政管理局)
二、建設智能充電網絡
6.編制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科學指導全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責任單位:市城鄉建委)
7.修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鼓勵政策,推進形成智能充電網絡。(責任單位:市城鄉建委、市財政局)
8.完善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價格政策,制訂居民小區充電收費標準,確保新能源汽車使用成本顯著低于燃油(燃氣)汽車使用成本。(責任單位:市物價局)
9.加強充電車位管理,依法采取措施避免被傳統汽車等占用,提升充電樁的使用效率。(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
10.確保新建小區、公建類建筑、停車場及符合條件的老舊小區分別按照總規劃停車位數的10%、20%、20%、5%配建充電樁的規劃落實到位,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責任單位:市城鄉建委、市規劃局)
11.加快充電基礎設施監控平臺建設,將全市充電樁納入平臺管理,開發統一APP,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預約等服務。(責任單位:市城鄉建委)
三、調整市級財政補助政策
12.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調整情況,結合實際,調整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細則。對單位和個人購買軸距≥2.2米,純電續航里程(工況法)≥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按照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其他規格類型新能源汽車按中央財政補助標準1:0.2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助。(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四、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發展
13.制定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實施細則,劃定示范運行區域,科學有序開展智能網聯車輛道路測試工作,為智能網聯技術的研發和產品試驗驗證提供支持。(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
五、打造綠色出行示范城市
14.嚴格落實《合肥市新能源汽車綠色出行實施方案(2017—2020年)》(合政辦〔2017〕87號),各責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加快編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加快打造電動化、智能化、共享化融合發展的公眾綠色出行示范城市。(責任單位:市直各有關單位)
六、強化工作落實
15.報送年度計劃。今年10月底前(2019年和2020年分別在1月底前),市車輛主管部門,各縣(市)區、開發區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當年公共領域汽車購置計劃,各級財政部門在相關車輛主管部門年度購車預算審批中要嚴格把關,確保新能源汽車占比達到規定要求。充電樁建設需求計劃報送至市城鄉建委。(責任單位:市車輛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16.強化督查考核。每年3月15日前,各相關單位將工作落實情況報送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由辦公室會同市政府督查和目標辦開展督查,通報督查結果。(責任單位: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督查和目標辦)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若干意見》(合政〔2016〕90號)、《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的通知》(合政辦〔2017〕35號)、《合肥市新能源汽車綠色出行實施方案(2017—2020年)》(合政辦〔2017〕87號)等文件中與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條款停止執行,其它未調整條款繼續有效。新出臺有關標準和規定,按照規定和標準調整執行。